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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宣布高温津贴翻倍 高温系两原因导致非大灾前兆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7日 09:5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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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我国南北方遭受高温烤验

  7月6日,打着各式遮阳伞的游客在天安门广场游览。当日,北京继续迎来高温天气,据北京市气象台报告,中午1时30分,北京中心城区的古观象台显示全市最高气温为41.8摄氏度,这是从7月2日起,北京迎来持续的第5个高温日。  新华社记者罗晓光摄

  本月起,北京本市提高了高温津贴标准。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新实施的高温津贴标准与此前的标准相比,增加了一倍。

  据介绍,新调整的高温津贴标准规定,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以上(含33℃)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调整后新标准从今年7月份执行。对于拒付高温津贴的企业,劳动者可以举报。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称,每年的6月到8月,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市人社局等单位昨天也发出通知要求,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该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记者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