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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相继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专家呼吁出台法规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7日 09:5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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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我国南北方遭受高温烤验

  7月6日,市民在海口市西秀海滩享受海水的清凉。当日,海南省气象台继续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海口、琼海等10个市县最高气温达37摄氏度以上,这是7月份以来海南省的第6个高温天气。新华社记者 郭程 摄

    据记者了解,为减少户外高温作业的劳动伤亡事件发生,河北石家庄等地已出台地方法规,严禁建筑施工场所高温室外作业,一些地方劳动保障部门也相继调整了高温劳动津贴标准。

    另据报道,中华全国总工会网站也于近日发布工会组织维权提醒,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由于高温作业导致中暑属于工伤。该报道还称,上海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高温严重影响高温作业一线劳动者,特别是冶金、运输、建筑施工等一些在高温车间、露天野外条件下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中暑或高温伤亡事故。然而,眼下仍有个别企业强迫职工在烈日炎炎的环境下从事繁重的劳动。上海市总工会要求,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作息时间,采取措施以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

    据早报记者了解,目前我国高温天气劳动作业管理及其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均由地方根据情况自行决定,尚无统一的法律保障。惟一一部劳动者高温作业下可参照的法规是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其中只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针对的也只是冶金等特殊高温作业的行业。

    有专家呼吁,应尽快出台具有操作性的法规,取代这部实行了半个世纪的“不合时宜”的法规。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 伤治疗期间有工资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一线职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一旦中暑,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应该由企业承担。

    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如出现企业拒不支付中暑治疗费用、工资等情况,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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