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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法律顾问的“非常”逻辑

2013年07月29日 20:55 | 来源:央视网 记者:刘浩睿 | 手机看视频

兰和律师的微博认证信息为“药家鑫之父名誉权案原告代理律师”,不过,7月29日上午,兰律师作客新浪微访谈时,最新身份却是“李家法律顾问”。

7月28日,星期日下午,受雇于李家担任法律顾问的兰和律师发布了落款签名为“梦鸽”的一封《关于公开审理的申请》。兰律师在同一条微博中写道:“近日,梦鸽将向法庭提交申请,要求公开审理李天一案,让所有的事实、证据和办案过程一律公开化,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去除神秘感,消除公众对其家庭和司法的双重误会。”

似乎为了证明李家的决心,在这封公开申请中,提到了被告人李某的真实姓名。此前,由于李某系未成年人,其真实姓名在正式的媒体报道中是不予公开的。即便如此,这样的公开信还是成为众矢之的。兰和先生接受微博网友提问,是李家方面在“申请公开审理”一事后的首次公众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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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鸽关于公开审理的申请截图。)

李家的公开申请发布后,首当其冲受到质疑的就是梦鸽的签名,媒体指出“梦鸽”是被告人监护人的艺名,而签署艺名不具备法律效力。甚至有媒体在编发微博时配上了赵丽蓉著名小品《如此包装》的截图,来凸显使用艺名签署法律文件的荒诞效果。

在回应这一指责时,兰和昨日多次强调,申请书上的姓名同梦鸽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并敬告公众“请勿过度揣测和无端解读”。

针对梦鸽的“公开审理”申请,此案被害人辩护律师田参军表示,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开庭时被告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同时由于本案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不止李某一人,并且本案涉及被害人隐私,这些都导致法院并不会接受梦鸽的申请。

兰和律师在访谈中两次强调自己只担任李家“法律顾问”,负责该案的媒体发布和家庭日常法律咨询,工作并不涉及具体案情;同时兰律师也谈到目前的两位律师“配合得很好”。根据兰律师的这番表态,我们可以知道,目前至少有三位专业律师受雇于李家,为李家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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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和律师在访谈中批评网络舆论“双重标准”、“话语霸权”。)

那么在这样的法律团队支持下,公众很难相信,梦鸽女士在发布公开申请之前没有向其中的一位或者几位律师咨询意见;公众也很难相信,几位专业律师对于刑诉法关于不公开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案的实际案情不甚了解。那么明知不可能却执意为之的梦鸽女士发布公开声明,意义又何在呢?

这也是很多网友提出的问题。面对这样的疑问,兰律师的回应主要集中于以下两点:第一,梦鸽女士声明的意义在于“让谣言止步,让真相前行”,让公众相信李家并没有如同公众所怀疑的那样,通过强权影响司法公正;第二,法律上并没有禁止梦鸽提出此申请的权利。

所以,整理一下李家的逻辑就是:我们有这样申请的权利,那么即使我们明知这样的申请不会得到受理,我们也需要这样做,以便让社会相信我们没有妨害司法公正。这样的思维方式和行事方法称为“作秀”似乎还有些不妥,起码也算得上是舆论公关了。可是,这样的公关真的能够达到取信于网友的目的么?

想必梦鸽女士和律师们都十分清楚“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这浅显的道理,兰律师也在访谈中反复强调真相的重要性,所以才会通过向法院申请公开来释放诚意。既然李家和公众都知道这样的申请法院不会受理,采用如此行为“释放诚意”就显得极不真诚了。

我们不妨回忆一下李家曾给出的关于案件的表态。

7月22日,该案举行庭前会议,这次庭前会议虽然不对媒体开放,双方的律师还是通过媒体放出了部分其中消息。根据中国新闻网的报道,兰和透露,庭前会议上,李方的辩护律师强烈提请法庭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而在庭前会议之前,兰和就向记者证实,李某家收到被勒索短信确有其事,但数额和发短信者的身份还需要调查。

在这次庭前会议之后,对于李家的说法,媒体也采访了法律专业人士。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认为,所谓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案中案”的侦查工作应该由公安完成,而不是向法院“报案”。董律师进一步表示,此案已经以涉嫌强奸提起公诉,说明检方已经掌握了排除“案中案”的证据。

在这样的前提下,秉承“让真相前行”的李家依然坚持发布对杨女士一方不利、对己方有利的信息,公众担忧真相“潜行”、怀疑梦鸽女士的动机,也是理所应当了。(央视网记者 刘浩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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