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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呆老太敬老院走失遇车祸死亡 敬老院赔七万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5日 08:1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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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讯 患老年痴呆症的母亲从敬老院走失后被列车撞死,宋女士为此将该敬老院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怀柔区怀柔镇敬老院被判赔偿原告7万余元,并归还养老费6000元。

  痴呆症老太被撞身亡

  宋女士的法定代理人诉称,因宋女士患有精神疾病而无法照料有老年痴呆症的母亲,去年5月26日,她将母亲王老太送到怀柔区怀柔镇敬老院。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敬老院负责提供室内外环境卫生服务、洗衣服务及陪床聊天服务等。当年的12月21日12时许,王老太从敬老院处出走,15时许被人发现被火车撞亡。事发后,在监护人宋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敬老院与其丈夫签订了赔偿协议。原告认为,该协议属无效,故起诉要求敬老院赔偿死亡赔偿金、养老费等共计15万余元。

  院方称原本不愿接收

  敬老院辩称,王老太入院时,院方考虑到她的身体状况,原本不愿接收,但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小王自称是老人的亲侄女,可负责照顾其一切生活,并与院方签订了一份附加协议,院方才“破例”收住。因小王负责照顾王老太,所以就按半自理收费执行,但特护和安全防护费未交。院方只知道老人有老年痴呆症状,并不知道她是精神疾病二级,原告方自始至终隐瞒了王老太的真实病情,给院方造成极大损失,因为全国敬老院已有明确规定,敬老院不能收传染病和精神病两种人。另外,事故发生后,院方曾在宋女士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与宋女士之夫签订了赔偿协议,同意赔偿宋女士6万元。后宋女士未按约定收取赔偿款,并诉至法院。敬老院承认负有一定的责任,但至多赔偿3万元,包括安葬费和死者家属精神安慰费,另可退还6000元的养老费。

  法院判定敬老院担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敬老院理应按协议约定对王老太提供各种服务,并保证其在院期间的人身安全。对于王老太在敬老院居住期间,私自出走并因车祸死亡,敬老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老太被送养时,敬老院既未对她进行体检,也未要求送养方出示体检证明,仅凭敬老院工作人员与王老太的亲属关系予以收养,故收养王老太系敬老院自愿的意思表示,也应承担相应的风险。敬老院未尽到看护老人、保护其安全的基本义务,对王老太之死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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