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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撞身亡敬老院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1日 08: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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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某因患有精神疾病无力照顾母亲王某,遂将母亲送入敬老院。王某在入住敬老院期间出走、被火车碰撞身亡,宋某把敬老院起诉至法院(《法周刊》2012年4月2日以《老人被撞引出的协议纠纷》为题报道此案)。

  5月16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怀柔区怀柔镇敬老院赔偿原告宋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万余元,同时退还原告养老生活费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6日,原告的监护人即原告之子池某,将原告之母王某送往被告敬老院处养老,双方签订了养老服务协议。之后,敬老院又与在敬老院工作的王某的侄女王某某签订了养老服务附加协议,约定:院方经了解,王某精神活动不属于正常老人范围,按原则不能收留。但王某某提出由自己负责对姑姑进行生活照料及看护,并和姑姑一起住。姑姑在院发生任何意外事故与院方无关,院方不负任何责任。

  此后,池某依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缴纳了王某2011年下半年的生活费6000元。2011年12月21日,原告方又向被告缴纳了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5月1日的生活费6000元。

  2011年12月21日,王某从敬老院出走,后被发现在京通线被火车撞亡。

  2012年初,原告将北京铁路局诉至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北京铁路局赔偿。后经调解,北京铁路局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0万元。

  怀柔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之母王某入住敬老院,并由王某近亲属与敬老院签订养老服务协议书,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告方依约为王某缴纳了养老费,被告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对王某提供各种服务,并保证王某在院期间的人身安全。王某在敬老院居住期间,私自出走并因车祸死亡,对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王某被送敬老院时,被告既未对王某进行体检,亦未要求家属出示体检证明,仅凭借被告方工作人员与王某的亲属关系予以收养,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被告未尽到看护老人、保护其安全的基本义务,对王某之死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在内,原告方损失共计17万余元。因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由北京铁路局对王某之死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该赔偿数额应在本案中予以扣除。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之后,原告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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