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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帖称陕西安康陕G00000号车牌交通违法85次有45次被免交罚款。对此,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表示,安康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后可免交罚款,这叫“警告处理”,并不是像网友所说的没有处理。(本报今日17版报道)
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和依据。公安部为了进一步体现教育优先的执法理念,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时,强调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该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重在教育,可以采用口头警告的方式进行。
2009年4月1日《规定》正式施行,第四十条明确指出,“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为使适用口头警告的范围更符合各地的实际,又规定了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因此,安康警方如果是严格依法进行免交罚款的警告处置,不仅没有问题,还贯彻了公安部“减少处罚面、减少群众违法面以及增加群众教育面”的要求,有利于宣传教育群众、提升群众满意度,有利于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
那么,对陕G00000机动车40余次免交罚款的口头处罚是否在规定适用的具体范围之内?澄清其实很简单,交警部门将其在安康交警处理平台上的交通违法信息机处理情况公开即可。但是,对此要求,交警方面却以“未经领导批准”为由拒绝了,称“具体情况需调查了解后再给予答复”。
安康交警部门这种疑似遮丑的行为,自然会引起公众的不满,尤其是陕G00000的牌号不像来自寻常百姓家,更会引起公众的疑虑:是否公权在执法和监管时又患上了“软骨病”,为一些特殊的执法对象大开方便之门、令法律蒙羞?
事实上,通过对陕G00000机动车45项警告处理的违章代码进行查阅后,结果令人吃惊。例如,代码1303代表的违法信息是“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1款和第90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46条,应该扣3分,罚款150元,似乎与安康交警部门“超速不足20%”的说法不符,并不适用轻微交通违法处理。另外,口头警告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执法对象,而80余次违规,是否也说明了该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屡教不改?
当然,或许安康警方对此另有符合当地实际的其他规定。但无论如何,尽快公布陕G00000机动车相关的违法信息和交警部门的处理办法,才能及时打消公众的疑虑,荡涤公信力上沾染的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