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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来假发票结算工程款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8日 06: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齐鲁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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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110110消息(记者岳茵茵通讯员孟翔鲲王逢)6日,涉嫌持有伪造发票的犯罪嫌疑人钟某被依法移送检察机关。这也是济宁首例因持有伪造发票而被起诉的案件。

  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董千里介绍,6月份,经侦民警在辖区一企业里发现面额达500多万的假发票,遂立案侦查。

  经查,该企业法人代表钟某从事建筑装修业多年,对外承包装修工程。2011年12月,钟某捡到一张代开假发票的名片,为达到逃税的目的,钟某拨打了名片上的电话,在交付3000余元的现金后,钟某得到一张面额38万余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他用它来结算其承建的济宁市某医院装修工程款。尝到甜头后,钟某又先后两次以票面金额千分之八的低价,购买了票面总金额129万余元的假发票,用于有关单位的工程结算。

  董千里介绍,本案中的假发票系克隆发票,通过互联网发票查询系统,无法从中看出破绽,但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的购货单位、开票金额等方面的内容,这与真发票不一致。另外,真实发票的开票金额最高限额为10万元,但查获的假发票中,单张票面金额少则几十万元,多则几百万元,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经查,钟某共持有面额为600余万的假发票。6日,他被市中区警方移交至检察机关。

  据民警介绍,这是济宁市首例持有伪造发票案被移送起诉的。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只对制造假发票者处于刑事处罚,持有者并不受处罚。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刑法》中规定持有假发票者也被将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了持有伪造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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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伪造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条罪名。《刑法修正案(八)》第210条之一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魏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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