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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昨日上午,市第二人民法院对制售假发票的钟某青、出售假发票的李某玲进行一审宣判,分别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钟某青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李某玲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0年5月至2012年3月6日期间,30岁的广东五华男子钟某青以东莞市长安镇德政路某出租房为加工、出售假发票、收据的窝点,向过往报关员等兜售假发票,从中获利共约30000元。
2012年1月中旬,在长安镇开了一家商店的汕头女子李某玲从钟某青处购进了《东莞市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长安镇报关服务部报关服务定额发票》等假发票一批,在其经营的商店里出售,从中获利约1000元。2012年3月6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分别抓获钟、李二人,当场在钟某青处缴获发票5518张及假印章、打印机等作案工具一批,在李某玲处缴获发票699张。经鉴定,缴获的上述发票均为假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