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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25%收益要做发展基金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7日 03: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昆明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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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郑阳洋报道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10月1日起施行,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添置、更新教学设施设备。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办学、示范性民办学校的建设、新建和扩建项目贷款贴息及表彰奖励等。同时,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针对民办学校的贷款业务;引导商业保险资金支持民办教育事业,设立办学风险类的商业保险险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

  同时,《条例》规定,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税收优惠和信贷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在水电气供给价格、建设规费减免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民办学校的学生和公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转学、考试、申请助学贷款和国家奖(助)学金、交通出行、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先进评选、职业技能鉴定、就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将民办学校毕业生和公办学校毕业生同等对待。

  另外,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公办学校的教师应当在社会保障、教育教学管理、教师资格认定、进修培训、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申请、考核评价、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依法为本校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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