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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认定尊重事实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6日 14: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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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岁的花季女孩李舒舒在危急时刻奋不顾身地冲出去,挽救了一个1岁女童的生命,这样的见义勇为之举,当然应该获得大力表彰。然而在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却认定救人的李舒舒也要承担事故25%的责任,这无疑让很多网友和公众想不通,在感情上无法接受。

  而实际上,感觉无法理解的网友和公众,多是从感情角度考虑问题,却没有从法律角度看待问题,是把感情和法律混为一谈了,这显然是不妥当的。李舒舒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不假,事后她也获得了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称号。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有了见义勇为的事实认定,并不意味着她在事故中就完全没有法律责任,这两者是不能轻易画等号的。

  换句话说,我们在道义上承认她横出马路是为了救人,但是并不能以此否定她横出马路的行为,是违反交通法规,妨碍交通安全的事实。也就是说,道德的要归道德,法律的要归法律,尤其是在涉及到后续责任认定、事故赔偿责任的时候,警方这样的责任认定,才是一个对各方都公平的结果。否则,如果在事故责任认定中掺杂了太多感情成分而“偏袒”了见义勇为者,则对于肇事者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不但会让交警部门的处理无法服众,而且也是对交通法规的一种曲解和亵渎。交警部门的这一认定,实际上也是对公众的一种提醒,那就是即便是见义勇为,也应该依法依规,不能不计后果,否则可能会从另一方面鼓励莽撞行为,导致更大的损失。

  对此很多网友和公众担心,如果认定救人女孩要承担责任,那么她会不会无法得到赔偿?她的治疗费用怎么办?一方面,她只需要根据认定结果承担25%的事故责任,这就意味着肇事方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不用全赔;另一方面,对于她的见义勇为之举,当地完全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与此同时,各种社会力量也可以介入,提供捐款、救助等帮扶举措,以避免好人“流血又流泪”。

  所以说,警方的认定尊重了事实依据,维护了法律尊严,同时并没有妨碍见义勇为者接受道德上的表彰和奖励。正所谓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这样的结果,才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旅游局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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