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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送“红包”不得晋升提拔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6日 09:5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莞时间网-东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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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章立制阶段,我市将建立健全提醒、报告等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元旦、春节、中秋等重大节日后,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节日期间廉洁自律情况的制度;领导干部因乔迁新居、婚丧喜庆等事宜举办宴请前要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制度。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将建立健全单位、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上交无法拒收的“红包”处理制度,完善廉政账户各项管理制度。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和实物的折价款自收受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缴入廉政账户的,可视同上交组织。一个月后缴入的,视实际情况认定性质。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组织对其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前,如数将所收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礼品的折价款上缴廉政账户的,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此外,还将建立健全违规赠送“红包”的单位、企业、个人黑名单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主动向组织反映“红包”赠送人的情况,各级组织要根据受赠人反映的情况,建立信用“黑名单”。属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部门(含企事业单位)的,除按照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外,受处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评优评先、晋升职级、提拔任用;属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按照规定查处外,不得评优评先、晋升职级、提拔任用;属其他企业和个人的,列入“黑名单”库,严格实行行业准入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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