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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只设省级国家级两个等级 陕西立法提高门槛避免滥批滥建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6日 09: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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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陕西省森林公园只设省级和国家级两个等级,提高了森林公园的准入门槛,避免了滥批滥建,这在全国森林公园立法上是一个新的突破。

  据悉,陕西省目前已建立森林公园78处,面积455.7万亩,其中国家级32处,省级46处,累计投资67亿元。条例突出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科学理念,体现了以公益性促进保护、以法制化促进管理、以社会广泛参与促进建设的发展思路,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森林公园的项目建设和经营。

  条例明确了政府主导,林业主体、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园区共赢的森林公园建设模式,细化了设立审批、科学规划、建设要求、保护项目等具体内容。在设立方面,条例规定,陕西省森林公园只设省级和国家级两个等级,提高了森林公园的准入门槛,避免了滥批滥建。

  条例规定,森林公园内不得从事以下建设活动:建设损害森林风景资源、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设立各类开发区,修建别墅;在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区和游览区内修建宾馆、疗养院以及与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擅自修建人造景观或者景点等。

  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培育与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促进森林生态旅游发展,陕西省制定了这一条例,并经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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