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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日表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能创造多赢局面,提振投资者信心,证监会支持和鼓励有条件、有潜力的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笔者认为,回购股票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还存在诸多制约。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回购股份可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等,对于前一种去向,应当在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对于回购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于收购的资金需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等于股东掏钱奖励职工,股东权益反而减少。当前市场信心严重不足,若把回购股份目的放在奖励员工层面上,而社会公众股权益却被侵蚀,股市可能由此再度暴跌。
笔者认为,将回购股票予以注销才是救市举措,它有利于提升股票价值。回购导致公司股份总数减少,但公司经营情况一般不会有较大变化,由此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将有所提高,股票价值得以提升。另外,目前上市公司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投资者需要缴纳10%所得税。但如果上市公司将盈利用于回购股票、变相回报投资者,就不会涉及所得税问题。而上市公司回购股票之举,本身也可极大提振投资者信心。
1987年10月19日的“黑色星期一”美国发生股灾时,纽约股票市场当日股价平均下跌超过20%。次日,花旗银行即宣布回购公司2.5亿美元股票,之后650多家上市公司纷纷仿效,在两周内公布股份回购计划,回购计划总金额达到62亿美元,这些巨额股票回购行动有效阻止股市持续下跌、避免市场恐慌发生。鉴于股份回购的种种好处,美国股份回购发展较快,股份回购支出占公司总收入的比例从1980年的4.8%上升为2000年的41.8%,以股份回购代替现金股利的公司所占比例从1972年的31%上升到2000年的80%。
当然,要在国内A股或B股市场推动上市公司回购事宜,首先需要解决资金问题。上市公司若经营不善,回购的可能性不大;而经营较好的上市公司,往往急于扩张经营规模,无暇顾及股份回购。
其次是股票价值问题,股价“破净”并不等于具有投资价值。净资产值只能表明当前实物资产的估算价值,而投资价值却基于资产的盈利能力。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由于股份回购对象一般是社会公众股,考虑到股票真实价值,这使得大股东在股价破净时也未必愿意实施回购操作。
此外,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还受到《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中等诸多条款约束,包括公司股票上市必须满一年、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等,尤其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其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不少中小盘上市公司对外发行数量为总股本的25%、4亿股以上的大盘股对外公开发行量为10%,而这些比例都是上市公司股权分布所要求的最低比例。除非大股东等非社会公众股解禁后已经在市场出售,否则上市公司将不能回购社会公众股。
与此同时,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需谨防部分人利用内幕消息进行炒作,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另外,股份回购使得上市公司现金减少、资产质量降低,可能影响债权人利益,这都需要统筹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