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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都市报讯(记者魏红萍 实习生肖成程 通讯员周春报道)明明银行卡就在自己手中,自己没有取款,却不断收到手机短信通知钱被提取了,而且是跨省提取。7月25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卡内钱款被他人异地提取案,并当庭宣判银行赔偿失主1.4万余元。
“卡和存折明明就在我身边,里面2万元却不明不白地没了。”蔡先生说,2010年4月15日晚上,他在家中,短短三分钟里,手机连续接到银行的8条短信,信息显示自己的银行卡完成了4次现金支取交易,每次5000元共2万元,手续费共计 208元。蔡先生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挂失银行卡,次日上午向警方报了案。
经调查,蔡先生失窃的钱是在广西桂林的一个ATM机上被人取走的。
蔡先生的银行卡和存折是在2005年11月以他的身份证办理的,蔡先生与家人都知道密码,共同使用该卡。2010年4月15日晚上卡内2万元钱被提取,还有208元的手续费,这让他和家人很吃惊。“事发时是深夜,卡和存折都在我身边,虽然家人也知道密码,但是没有卡,怎么会有人可以从自动取款机上取走钱呢?”蔡先生得知钱是在桂林被取走的,怀疑是银行将自己的信息泄露了。
于是,蔡先生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被盗取的钱。
法庭上,银行一口认定是蔡先生没能保管好自己的密码,或是由于卡被掉包、被盗导致现金遗失,还有可能是蔡先生的家人授权给他人取走了钱。
蔡先生的代理律师反问:“如果不是银行泄露了蔡先生的银行卡信息,怎么可能在蔡先生持有卡和存折的同时,却发生了钱在异地被取走的事?”该律师称,事发前,蔡先生从未离开过乌鲁木齐市,案发后立即去报案,又怎么可能在桂林取钱?此外,如果是银行泄露客户的信息,也可能导致伪卡的出现,提取现金。
法院审理认为,蔡先生与银行形成的银行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蔡先生的银行卡在异地被取款是事实,其发现存款被支取后,申请了银行挂失并报案,已尽应有的警觉和注意义务,银行方无证据证明是蔡先生或其家庭成员或授权他人所为。由此可推定蔡先生的银行卡存款是被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取的。
另外,蔡先生和银行方都存在过错。银行的交易系统未能有效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导致蔡先生的钱被盗取。而蔡先生在使用银行存折和银行卡时,违反了银行借记卡章程,与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增加了银行卡和存折泄密的风险,为他人盗取存款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银行方承担70%责任,蔡先生承担30%责任,即银行赔偿蔡先生1414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