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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获刑七年 店老板判五年半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1日 08: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莞时间网-东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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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昨日上午,市第二人民法院对假冒“金龙鱼”食用油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该案涉案标的超百万元,此前广受社会关注。供应商徐某新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2万元;粮油商店店主潘某锋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并处罚金60万元;三名店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罚金2万至3万元。

  法院认为,徐某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又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潘某锋、黄某发、黄某婵、黄某英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视五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徐某新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总和刑期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2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潘某锋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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