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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循环经济发展项目。按项目实际已实现投资额的20%对项目投资方予以补贴,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对循环经济发展项目,每年资助总数不超过8个。
2.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建成通过市节能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甲、乙、丙级标准的,分别予以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具体评级和验收标准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每年资助总数不超过40个。
3.水煤浆锅炉改造项目。对新上、更换或改造使用水煤浆锅炉的企业,按锅炉改造投入的20%比例给予资助,单个锅炉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50万元。对水煤浆锅炉改造项目,每年资助总数不超过8个。
4.节能产品和技术宣传、推广项目。对宣传、推广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的镇街、行业协会或有关单位予以一次性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推广活动总费用的50%,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每年资助总数不超过2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