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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贿选的处理、村民选举资格认定等有了更详细规定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30日 18: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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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法制网北京7月30日讯 记者王斌 实习生蒲晓磊 郝斐然

  近日,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再次提请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进行审议。与一审时的草案相比,此修订草案对于贿选行为的处理、村民选举资格认定等方面有了更详细的规定。

  村委会成员中须有妇女名额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人数和妇女成员所担任的职位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不得参加选举的村民资格认定

  草案规定,村民有以下三种情况将不被允许参加选举:存在丧失行为能力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登记期间,经公告、电话、信函等多种方式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以上情形,如在选举日前消失,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应当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村委会换届十日内移交工作

  修订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公共财物、集体财务账目、债权债务凭证、档案资料、印章等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严处贿选等不正当行为

  根据修订草案,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乡、民族乡、镇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调查确认后,宣布当选无效。村民有权向乡镇人大和政府或者区县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选举中违法行为,乡镇或者区县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并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背景链接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十多年时间里,对于保障村民民主选举权利、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10月,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制定《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12年3月,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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