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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满足用户用水需要,保障人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26条、第27条关于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使用、管理以及运行维护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四川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对城市二次供水的建设管理、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管理、运行管理、水质管理、成本价格、设备选型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可操作性较强,共有8章45条。《办法》的施行,进一步规范了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使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办法》第7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应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第8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的规定以及“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
《办法》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新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所需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产权人需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执行设计、施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建设费用由产权人承担。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不予供水。二次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二次供水工程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清洗、消毒,并经依法设立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办法》还对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的验收、二次供水价格的制定等方面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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