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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7月29日电(记者陈劲松)民政部日前正式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于规范基金会接收和使用捐赠行为,基金会的交易、合作和保值增值行为以及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作了更为可操作性的指导。
据了解,与4月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项目人员的工资福利应计入“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和“公益事业支出”的规定;将“基金会不得资助营利组织”改为“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提出基金会内部制度的公开不再区分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都应当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