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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为803名。
二、各地级以上市应选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具体分配方案如下:广州市87名,深圳市26名,珠海市11名,汕头市39名,佛山市33名,韶关市27名,河源市23名,梅州市33名,惠州市25名,汕尾市22名,东莞市14名,中山市13名,江门市34名,阳江市20名,湛江市50名,茂名市43名,肇庆市28名,清远市26名,潮州市19名,揭阳市38名,云浮市21名。
人口特少的县(市辖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名。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我省部队应选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34名。
四、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中,由省直接分配给有关选举单位进行选举的名额为137名。
五、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为14名。其中人口特少的聚居少数民族,至少应选出代表1名。
六、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侨侨眷代表41名。
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不低于26%。
八、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上届有明显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2年11月15日以前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