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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6大类产品不允许生产、销售,产品范围包括: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销售的;失效、变质或者超过安全使用期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隐匿、伪造产地、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隐匿、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地址、条形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伪造、涂改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的;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此外,政府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 (徐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