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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郑年胜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今年5月21日,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对郑年胜提起公诉,法院为何认定被挪用的1亿元是资金不是公款?
据法官宣判时提到,虽郑年胜与刘铁兵合谋挪用1亿元,但这1亿元是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解除共管的;解除共管后,该1亿元由管委会和沿海集团双方合作协议的共管款项变更为沿海公司的私人款项,也就是,这笔资金不再是公款。
郑年胜在未经沿海公司的同意下将该款挪归他个人使用,这一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据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郑年胜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定性不准,不予认定。其实,在5月21日的庭审中,对郑年胜挪用的是否是公款就有过“交锋”,检察机关认为,管委会是由禅城区政府成立的,古镇公司属于管委会的下辖企业,属于国有性质,管委会主任郑年胜对古镇公司的财务拥有审批权限。
但宣判后,郑年胜不承认自己犯了挪用资金罪,“我真的没有和刘铁兵合谋挪用资金。他开了那么多个账户我都不知道,开庭才知道。他想把钱转到社会领域,找社会上的拆迁公司来拆迁,我不愿意,我是为了保护管委会,不给刘铁兵用,才给他账户,把钱划到某旅行社。”
不过,郑年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大概在2011年‘五一’放假期间,我在和刘铁兵吃饭的时候提出来,我们佛山古镇管委会与沿海集团共管的资金放在共管账户里,利息很低,不如拿出来由我们做其他的投资,等需要用的时候再还回来。”郑年胜说,他事先并没有跟刘铁兵合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