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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我旗“大调解”体系建设,维护全旗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提高控制、化解和处置矛盾纠纷的能力,2012年7月我旗制定并下发了《克旗“大调解”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通过实施“五强化” 加强“大调解”体系建设。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大力加强对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一把手是“大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政府要经常听取“大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综治委(办)具体负责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工作。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级政府要将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经费、调解员工作补贴、办案补贴、司法救助资金等“大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落实专门办公场所和设施,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充实各级排查调处专兼职力量。
(三)强化宣教培训。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班,组织“以案代训”、“观摩调解”等活动,加强对调解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技能、政策法律的培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导人民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各级各部门调解工作中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经验。
(四)强化督导检查。旗每月、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每周检查一次“大调解”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遇有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和不稳定因素,要重点开展督导检查。
(五)强化考核问责。严格落实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责任制,对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调解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地区、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和事件的,实行责任倒查和“一票否决”。(地方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