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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由于经营亏损,于2012年7月办理注销。注销前,甲公司将一处自有办公用房约300平米连同室内中央空调、嵌入式橱柜一并作价转让给乙公司。那么,对于甲公司销售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应当如何缴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7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对于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销售不动产的,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中“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甲公司应当分别核算房屋及室内固定资产的销售额,对于销售办公用房的部分缴纳营业税,而对于中央空调、橱柜等附属固定资产销售额的部分应缴纳增值税。
这个规定已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对于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18号)中,“对单位和个人在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转让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机电设备”按“销售不动产”一并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已经废止。郑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