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市人大二审实施邮政法办法草案提出删除三项条款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4日 04: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东方网7月24日消息:快递企业突然倒闭,快件积压后该不该由政府“紧急处置”?单位和小区物业是否应该安排人员代收快件?快递企业能否把客户信息以电子数据传送邮政管理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昨天第二次审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草案)》,对一审中的这些焦点话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了三个“删除”建议。

  草案曾明确赋予市邮政管理局进行紧急处置的职权。有意见指出,快递是市场化发展和运作的行业,积压快件首先应该是企业的责任,由政府插手处理并不妥当。这一次,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建议删除关于政府参与“紧急处置”的规定。报告指出,快递业是一个竞争性行业,因快递企业擅自停止经营等引发的问题,应当由企业自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发的问题,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处置,无需在地方法规中另行规定。

  草案规定,快递从业人员无法向收件人当面递送快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设置接收快件的场所,并安排人员妥善保管快件,及时予以转交。在草案修改稿中,这条规定同样被删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王观锠指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与快递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代收、代管并转交快件的义务。”同时,代收、代管并转交快件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因此建议删除。

  针对寄递渠道的安全问题,草案曾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电子数据形式记录寄件人、收件人联系方式,并传送至市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寄件人、收件人的联系方式关系到客户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草案第32条的规定与《邮政法》第35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的规定不一致。草案第32条在修改稿中也被删除。

热词:

  • 删除
  • 邮政法
  • 快件
  • 紧急处置
  • 市人大常委会
  • 办法草案
  • 二审
  • 草案修改稿
  • 法制委员会
  • 草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