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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疾病不属工伤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3日 10: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清远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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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日报讯(记者卓小畴 通讯员邓洪政)工人在工作期间受伤,既有新伤,又有旧患,工伤范围应该如何认定呢?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工伤争议案件时,认为原有疾病不属于工伤。

  邓女士是清城区某制衣厂的员工。2011年9月9日下午2点左右,她在车间上班期间,身体突然发病致使人从座椅上摔到地上,并碰撞到旁边的塑料篮造成右腰软组织挫伤。事件发生后,厂方马上拨打120电话求救,并将其送往市中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治疗两天后,邓女士又转往市人民医院继续接受治疗。医生的诊断为:左侧基底节脑出血;原发性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右腰部软组织挫伤。

  因认为自己的受伤属于工伤,邓女士向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10月17日,清城区劳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邓女士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摔倒,造成右腰部软组织挫伤属工伤;但左侧基底节脑出血及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属患者自身疾病。同时,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劳保局给出了此疾病不属工伤,也不视同工伤的认定。

  因不服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邓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将其经医院诊断出的三项疾病均认定为工伤。她认为,自己目前出现的左侧基底节脑出血、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都是在因工受伤后被诊断出的疾病,应属新伤而非旧患,“有可能是工作环境或劳动强度等外来因素所诱发。”法院查明,邓女士在市中医院入院记录中,“既往史”一项填写着“既往有高血压病史约3年,坚持服用罗布麻片,血压控制效果不详”等情况。邓女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也承认邓女士确实患有高血压病,但具体情况则不清楚。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邓女士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摔倒造成右腰部软组织挫伤属工伤,但其他病情属患者自身疾病。清城区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判决维持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邓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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