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本报南昌讯(记者张绪鸿实习生张曼)儿子赡养老母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有这么一个儿子,在赡养母亲后竟以母亲未给予经济补偿为由,霸占属于母亲的房产。日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判决被告万某30日内腾出房屋,交还母亲。
现年78岁徐小莲与丈夫在象山南路有一套房屋,1999年丈夫去世后,她依法取得房产所有权。2011年9月,徐小莲从老年福利院搬回象山南路,同儿子万某一起生活,但是母子两人生活得并不愉快。2012年3月,徐小莲再次入住老年福利院,并与其他子女商量并打算将房屋出售用于补充养老费,但万某却拒不搬出。于是,她把儿子告上法院,要求法庭判令万某搬离房屋。
被告万某辩称自己尽了自己的赡养义务,母亲应对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只有这样他才会搬离房屋。
法官认为,这起案件所争议的房产产权明晰,万某无权占有母亲的房屋,他的行为构成侵权。徐小莲作为不动产的权利人依法有权请求返还房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法官表示,儿女赡养父母天经地义,万某的要求补偿于法无据,法院没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