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 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涛
儿子水库溺水身亡,母亲李女士状告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局,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34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该案昨天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母亲状告水库管理单位
2011年7月26日,李女士接到东深派出所民警电话,告知在深圳水库发现她儿子古某的尸体,古某溺水的地点在沙湾路东湖宾馆至沙湾检查站之间的路段。李女士随后状告深圳水库的管理单位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港供水公司)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深圳水务局作为水库的安全管理监督机关,未及时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古某在深圳水库溺水身亡的严重后果,应与粤港供水公司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李女士索赔34万余元。
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求
该案一审时,粤港供水公司称,为保护水源,深圳水库周围设置了围栏,围栏距水域及发现地点有较远距离,目测不少于50米,且没有任何道路可通行。发现地点除了水库巡查人员乘船从水上到达外,平时人迹罕至。因此,他们认为,除非古某故意翻越围栏并在非常危险的荆棘中跨越前行,否则不可能到达案发地点。案发地点从岸边到水面非常陡峭,仅能攀爬下去,而警方对现场勘查的照片看来,古某的背包就在离水库边沿还有好几米的岸上,说明古某并非是在正常行走时无意落水。粤港供水公司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而深圳市水务局称,该局不是深圳水库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与本案无关,深圳水库属于省管工程,属于省水利厅管理。
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深圳水库不是旅游区也不是公共活动场所,不对社会公众开放,且有围栏措施足以保证一般人不会进入,已经尽到了一般安全保障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古某的死亡与粤港供水公司的管理职责之间有因果关系。而按生活常理,一般人不会前往案发地点,古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预见深入案发区域和攀爬水面陡坡的危险性,其自甘冒险前往,应自负其责,该院一审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审双方有望达成调解
李女士不服上诉,她认为,一审明显偏袒了被告一方,她表示,发现儿子尸体的市民刘先生在派出所做的笔录可以证实,发现古某的地方路边栅栏有破口,可以随意进去小便,正因为这处破口,周边也无禁入标识,没有管理人员巡防或治安岗亭等设施劝阻,才导致了古某不幸溺水身亡的悲剧。据她介绍,案发水域并不是只有巡查人员乘船才能进入,实际上不少市民就是从栅栏破口处进入水库区域钓鱼的,该处周边没有任何禁入的警示牌,且管理方也知道常有人去偷钓鱼,却听之任之,没有任何措施防护。
昨日该案开庭时,粤港供水公司坚持认为此破口与古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即便是围栏有破口,也不代表古某一定会进入,进入也不一定会导致古某的必然死亡。
法官主持了调解,双方都表示愿意调解,但粤港供水公司表示将向上级请示协商后才能给出调解方案。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