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没产权证也能“预约”卖房 法官认为合法有效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1日 11: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没产权证也能“预约”卖房?

  法官认为在产权无争议情况下,其行为合法有效

  还没拿到产权证,可以“预约”卖房吗?这种情况下,签订的《预约买卖协议》有效吗?

  近日,海沧区法院针对一起“预约”卖房案作出判决,法官认为,在产权无争议的情况下,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东”,以预约形式卖房,其行为也是合法有效的。

  没有产权证 “预约”卖房子

  47岁的郭女士想把自己位于海沧区的一套房产卖掉。可是,她还没拿到房子的产权证。

  郭女士找人咨询后,听说没有产权证也能卖房,只要和买家协商好了,签一份预约买卖协议就行。

  随后,郭女士和刘小姐还有房产中介三方就签了一份《房产预约买卖协议书》,约定房款总价为978000元。双方约定,等到2010年12月27日,郭女士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权利,通过公证授权给刘小姐后,刘小姐再向她支付全部购房款。

  双方互相告 都说对方违约

  可是,到了约定日期,双方没有去公证。直到现在,双方也没有办理公证。

  为此,双方互相将对方告上法庭,都说对方“违约在先”。刘小姐要求郭女士赔偿违约金,而郭女士请求法官判决解除《协议》。

  对此,法官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预约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但是,双方约定办理公证那天,刘小姐因为身在国外,未能依约前往办理公证,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官支持了郭女士的诉求,判决解除了双方的《房产预约买卖协议书》,驳回刘小姐主张违约赔偿金的诉求。

  法官说法

  “预约”卖房,也有法律效力

  负责本案的一审法官说,本案中的《房屋买卖预约合同》,虽然名为预约,但内容具体明确,详细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已经具备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其实质是房屋买卖合同。

  并且,在产权无争议的情况下,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所有权人以预约形式签订的《房屋买卖预约合同》,是其对未来确定可以得到的权利的处分,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并不因所有权人在缔约时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而无效。(记者陈捷 实习生 赵倩 通讯员 子正)

热词:

  • 预约
  • 卖房子
  • 有效合同
  • 协议
  • 郭女士
  • 办理公证
  • 判决
  • 约定
  • 房产预约买卖协议书
  • 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