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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7月19日电 近日,针对春秋航空公司对索赔乘客实行“黑名单”制度,各方评论不一。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刁伟民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说,春秋航空的这种“黑名单”做法其实是企业进行自我保护的自救行为。他对春秋航空的做法表示理解和认同,他认为,旅客如用非法行为,如占机、霸机、砸柜台等进行过度维权,会给其他旅客、航空公司甚至整个民航业带来损失。因此,这些行为应当采取措施进行规范。
刁伟民认为,当前,我国还没有与航空公司“黑名单”做法相关的法律制度,在这种情况下,航空公司把它写到自己的运输条件里,是一种合理的市场选择行为。只要事先声明,就构成一种要约,对旅客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前,企业用这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是完全可以的。
他还提到,“黑名单”的做法在美国、欧盟已有一些明确的法律规定,国际民航组织也一直在倡导这种做法。国际上立法的整体趋势,是以航空安全作为主要的价值取向。国内的“黑名单”制度还需要法律来进一步完善,今后应当出台明确的标准、认定程序、社会告知程序等。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泉对此则持不同意见。他认为,在当前制度不健全、没有立法保障、航空公司服务能力不高的背景下,“黑名单”做法并不可取。《合同法》规定,公共运输承运人不能拒绝旅客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消费者的服务商品选择权利、公平消费权利予以保障。因此,从目前国内的明文立法上来讲,“黑名单”制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同时,他也指出,民航业的“黑名单”问题比较复杂。国外有些国家也有“禁飞名单”,主要出于航空安全的考虑。但他们都是有一定的程序和制度保障的,“不是想停谁就停谁”。因此他认为,如果能有一定的制度进行保障、确保执行的严格和公正,那么“黑名单”制度应当被支持。
他强调,国内的“黑名单”制度将来肯定会发展起来,自己目前不支持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航空公司本身服务水平不高,二是“黑名单”需要更完善的程序。至少航空公司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形成行业自律。
针对春秋航空的这次事件,刘春泉说:“春秋航空自己当自己的法官,自己当自己的裁判,也没有说清楚到底是怎么回事。所以社会媒体对他进行谴责,是可以理解的。如果要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应该要披露相应的规则和执行程序,告知公众。否则公众如果认为只因为赔了200块钱就拉入黑名单,容易对企业产生不良印象。”(范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