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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舅借外甥名义买房 双方因房屋归属起争议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9日 16: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今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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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网讯:舅舅为借外甥名义购房,与外甥夫妇签订了一份“条款齐全”的《房屋购买协议》,随后由其子代为偿付各项费用购买了两套房屋。而当外甥这个“挂名房主”拿到房屋产权证时,却声称其夫妇才是其中一套房屋的真正房主,那份协议并非为购买这套房屋而签订,舅舅当初之所以出面购房是因为受了自己的委托。在这一亲情、利益相纠缠的案件审理中,一审、二审法院根据种种证据和逻辑推理,均判决舅舅才是诉争房的真正主人。

  2007年6月11日,本市67岁的市民刘方林与刚过而立之年的外甥刘勋及其妻王萍签订了一份《房屋购买协议》,其中主要约定:购买房屋的相关一切费用均由刘方林承担;刘勋夫妇自愿以个人及全家名义帮助刘方林购房,并办理各种相关手续,直到领取房产证。房产证归刘方林保管,刘勋夫妇不得作废重新办证;房屋购买后,双方应立即办理转让委托书以及其他相关证件并公证,然后交刘方林保存。双方并约定,刘勋夫妇“帮忙”的报酬为1万元整。

  协议签订完后,当月30日,刘方林出面以外甥的名义购买了位于东丽区的两套房屋,房款合计为383万余元,首付款分别为988400元和996960元,其余购房款为按揭贷款。法院经审理查明,两套房屋的首付款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210万余元,均由刘方林之子的银行账户或直接或间接通过刘勋账户,最终支付给了房地产商。

  2011年7月,刘勋获得了两套房屋的产权证。可他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将其中一套房屋的产权证实际占有,并未给舅舅。而像另外一套房屋一样,这套房屋的各种相关费用票据都在刘方林手中,且该房已经由刘方林出租给他人。之后,舅舅与外甥就这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双方对簿公堂。

  两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诉争房屋的实际出资购买人到底是谁?庭审中,刘勋夫妇表示自己确实没有直接向开发商付款,而是将家中的四五百万元现金和银行卡交给了舅舅,委托其购买了诉争房屋。而法院对此说法认为,即使不考虑刘勋家中是否存有几百万元现金的真实性,仅从刘勋等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却将买房这样的大事交给一个花甲老者来办理这一逻辑推论上,便难令人信服。此外,刘勋拿出的购房票据上并无开发商印章,真实性无从考究。另一个关键问题是,那份《房屋购买协议》究竟是如刘方林所述,是针对两套房屋的,还是只针对除诉争房屋之外的另一套房屋的?法院认为,从本案诉争房屋的购买时间和刘方林之子支付购房款等事情来综合分析,从事实与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来判断,显然该协议应是针对两套房屋的,刘勋仅是一“挂名房主”。另外,综合考虑刘方林手中的真实购房票据,其子将钱直接或间接支付给开发商的事实以及房屋被刘方林实际占有等情况,可见一条比较完整的可证实其才为真正房主的证据链。刘勋所诉“事实”难以令法庭采信。综合以上,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刘方林所有。 (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魏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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