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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7月19日消息:一年多前,老王花20多万元添置了一辆私家车。然而,新车的热乎劲还没过,车辆居然在途中起火,毁损严重。老王找到汽车销售商和生产商讨说法,吃了闭门羹。近日,嘉定区法院判决驳回老王要求赔偿的诉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去年12月,老王驾车前往浙江绍兴的朋友家。在行驶至一路口时,发现周围有人不停朝他招手、叫喊,这时他才发现车辆起火,烟从引擎盖两边冒出。老王赶紧下车用灭火器扑救,但仍无法控制火势,他马上报警。消防人员赶至现场后,用水枪将火扑灭,但车辆已严重烧毁。
爱车才开了1.8万公里,怎么会突然烧成这样?老王向所购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根据双方签订的《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赔款18万余元。但老王认为,保险公司虽已理赔,但不足以弥补他的损失,于是向该辆汽车的销售商和生产商提出理赔申请。
汽车销售销售商和生产商均对车辆的检测鉴定存在异议,认为车辆并不存在质量问题。于是,老王向市消保委投诉,市消保委汽车办对车辆进行了检测,认为车辆自燃已排除了人为损坏因素,车辆火灾的原因是由于道路上的围巾在车辆行驶中被吸进卷入引发的。尽管新车只行驶了1.8万公里,但车辆再修复已无实际意义。
老王拿着鉴定结果再次找到汽车销售商和生产商,他们却认为卷入围巾导致汽车燃烧,更加说明了不是因为汽车质量问题所致,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老王只好诉至法院。
老王称,因为该车存在质量缺陷,所以导致车底高温部位吸入路上异物(围巾),进而引发火灾,给他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并威胁到自己的人身安全,故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付损失6万余元。
汽车销售商辩称,车辆起火的原因是由于卷入围巾导致,故证明车辆起火不是因为设计缺陷,而是因为老王使用不当所致,与销售公司无任何关系。汽车生产商认为,没有证据能证明车辆存在设计和制造上的缺陷。
嘉定法院认为,关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应该由老王对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即产品存在缺陷、因使用缺陷产品所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产品缺陷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老王的车辆火灾原因经市消保委汽车办现场勘查,结论为本案车辆火灾的原因是由于道路上的飘燃物(围巾)在车辆行驶中被吸进卷入所造成的火灾。对此勘查结论,原、被告均无异议。这一结论只认定了火灾系由外界因素引发,并非由涉讼车辆本身零部件自燃引发的,更没有认定因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导致燃烧,而且涉讼车辆自购买之日起至火灾发生前车辆状况一直正常,并没有发现异常情况。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涉讼车辆存在质量缺陷的前提下,老王要求两被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诉称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