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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云、余建文、记者张愉、实习生杨凯越报道:一伙年轻人在酒吧内喝酒后,为了播唱歌曲一事与人发生口角,趁着酒气,持刀、玻璃瓶将一人杀死,并伤了七个人。7月17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通报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2005年5月15日晚,李某伙同时某等12人在南昌市站前西路一酒吧大厅内喝酒、唱歌。当晚12时左右,时某因播唱歌曲一事与陈某发生争执,时某拿起啤酒瓶向陈某砸去,陈某见状就往其所在包厢内跑,时某追打过去。随后,李某伙同他人冲进包厢,持啤酒瓶、跳刀等凶器殴打在包厢内的黎某等人后逃离现场,导致黎某被伤害后死亡。经法医鉴定,黎某全身多处皮肤裂创口系较锐利物(玻璃瓶)作用形成,右腋中线第八肋创口,肝破裂,胸腹腔大量积血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案件审理期间,李某及亲属与黎某父母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黎某父母经济损失2.5万元,并得到谅解。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伙同他人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进而使用啤酒瓶、跳刀等凶器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四人轻伤、二人轻微伤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