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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网海口7月4日消息(南海网记者刘嘉珮)4日,南海网记者从乐东法院获悉,一起作案手段残忍,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被告人潜逃十年之久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在乐东法院宣判,被告人李某琳、李某沐、李某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的刑罚,并负连带责任赔偿受害人46万余元。
2002年1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伟与被害人的母亲黎某菊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将其推倒在地,黎某菊哭叫旁人去通报家人,被害人李某勤持刀赶到现场欲与被告人李某伟打架。被告人李某琳(李某伟大哥)、李某沐(李某伟二哥)随后持山钩刀赶来,伙同被告人李某伟(持刀)围住被害人李某勤,对其双足、背部等部位连砍数刀,当场致其右膝下足离断、左踝开放性骨折,血管、神经、肌腱断裂及背部、右上臂及左肩胛部等多处受伤。被告人李某琳、李某沐、李某伟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某勤的伤势属重伤,伤残等级四级。
案发后,被告人潜逃近十年,至2011年8月才到公安机关投案,但不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罪行。该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被告人犯罪性质、作案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认为对被告人李某琳、李某沐不适用从轻处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伟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对被告人李某伟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处李某琳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李某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李某伟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负连带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勤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治疗费等,合计4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