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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论文造假连累老师,更需净化学术环境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8日 11: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四川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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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刀柔情

  教育部昨日公布《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该《办法》规定,论文造假者,学位将取消,3年内不得再授予其学位。同时,对指导老师可给予处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7月17日《中国网》)

  学生论文造假,指导老师亦不能独善其身,看来这要算针对学生论文造假行为,“史上最严”的处理办法了。然而我们判断一项政令、法规是否得当,并非是“越严越好”,而是看其实施效果如何。无论多么严格的处理办法,如果缺乏可执行性,那么久而久之,也就成了废纸一张。昔年朱元璋治腐,“剥皮揎草”,严厉到极点,然效果不彰,即是明证。

  从道理上讲,指导老师当然要对被指导学生的论文负责,保证学生的论文不抄袭,其实是最低的要求,如果连最低的要求都做不到,指导老师自然失职,那么担责任受处分也就理所当然。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在一个学术纯洁的理想环境下,以上逻辑无论是学校、教师还是学生、社会均会认同,但在一个学术腐败到了无以复加地步的环境里,这样的逻辑却难以获得广泛认同,尤其是难以获得指导教师的认同。

  我们应该注意到,同样的失职行为,在不同的环境下,还是有所区别的。在一个理想的环境下,学生论文出现造假行为,那么老师没有尽到“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可以说是工作上的“玩忽职守”;而在一个充斥着学术腐败的环境里,指导老师(尤其是本科生论文的指导老师)对学生论文造假的事实往往心知肚明,却迫于现实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是“明知故犯的无奈”。

  说到底,在一个学术严重腐败、学术严肃性不能得到认真对待的环境下,学生论文造假,必将是不能避免的现象,那么要求指导老师为不能避免的制度性错误担责,是不是有失公允呢?而一个本身就缺乏公允的“处理办法”,又有什么可执行性呢?其结果不外乎是“你哄我,我哄你,无非都是哄自己”。

  欲要学生论文不造假,就须先设法让老师论文不造假;欲要老师论文不造假,就必须先设法净化学术;欲得纯洁的学术环境,就必须对教育体制进行改革。当什么时候衡量教师水平不再唯项目论文,发表论文不再有版面费,论文造假被视为品德败坏而不再有容身之地,那么针对学生论文造假现象,即使不用颁布什么《处理办法》,也会变得很有办法。(四川新闻网太阳鸟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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