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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紫)7月13日上午,记者从省卫生厅召开的相关通报会上获悉,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青海省进一步加强药物配送工作的实施办法(暂行)》,完善相关政策,努力促进我省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配送工作。
该办法制定了完善配送机制、改进配送方式、加强监督管理等6方面的政策。其中,在完善配送机制方面,集中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可由中标企业直接配送,也可委托具备配送资质的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支持规模较大、网络较全的现代物流企业、邮政物流以及其他第三方物流企业取得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资质后参与配送等。中标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配送,以县(市、区)为基本配送单元。在规定期限内供货率未达到要求的中标企业,取消其产品中标资格,企业记入不良记录,2年内不允许参加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也不允许省内医疗机构采购该企业任何产品;在规定期限内配送率未达到要求的配送企业,取消其配送资格,2年内不允许向省内医疗机构配送任何产品。在改进配送方式方面,全省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直接配送到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