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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余恨
据媒体报道,住建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从7月15日开始正式生效。《办法》规定,本地及外来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租房的应当退回;违法违规转租公租房者,不但会被强制收回房屋,更需要缴纳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高于3万元的罚款。
2010年由住建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曾提出,发展公租房旨在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如今住建部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法规的形式将在本地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对公租房准入与退出做出明文规定,并规定了违法违规转租公租房的处罚细则。应该说,这个《办法》较之以往的《指导意见》规定更加细化与具体,更具人性化和合理性,同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办法》既是对既有住房保障制度的补充与完善,也传递出维护民众住房尊严的民生思路。
不知道是有所疏漏,还是有所顾忌,《办法》在对公租房承租人的管理方面可谓巨细靡遗,甚至可以用严苛来形容——这当然没错,如果不能有效地规范承租人的行为,公租房的管理必将失之混乱;但如果用责任对等的视点来观察的话,那《办法》对管理部门的规定就过于原则化了。如《办法》仅仅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之第三十三条泛泛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比较对而言,对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处罚与对承租人的处罚规定,无论是篇幅和处罚细则,都给人以畸轻畸重的失衡感。
公租房的最大问题,可以说不在于合法承租人可能存在的一些违规行为,而在于一些不该获得公租房的人通过非正常途径瞒天过海获得承租房。归根结底,相关工作人员运用手中权力进行非法寻租和利益置换,这才是公租房政策受人诟病的根本所在。法律法规正应该对这两类人予以有力制约,而给那些合法承租人创造使其生活得更好的有利条件。但遗憾的是,《办法》在这方面的处罚失之以泛、失之以宽,而独对合法承租人的处罚苛之以严、苛之以细,岂非本末倒置?如此不平衡的规定,显然没有抓住问题的要害。因此,能否据此有效地管理好公租房,能否保证公租房政策公平、公正而有秩序地得到执行,则不能不令人心生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