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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有条新闻引起小马飞刀的关注,新闻讲的是陕西省潼关县副县长张毅锋开的是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不说,关键是套牌,导致真正的牌照使用人渭南市民王先生凭空多了9个“违法”。那副县长为何要用套牌车,潼关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当时为了方便工作,下去明察暗访。”而副县长为何能用套牌车,答复是“咱这个车是从市交警支队借的牌子。”至于副县长的违法记录多在高速公路或西安市区,解释是什么,是副县长去汇报工作。
对于这事,小马飞刀当时就想说两句,后来想想还是等一等,看看结果是什么。等了几天,结果什么也没有。为此,小马飞刀认真地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了一下对于套牌车的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自《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实施后,相关部门对套牌车的处罚开始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说句实话,小马飞刀现在心生今夕何夕的疑惑:我们是生活在一个现代契约社会,还是一个古代身份社会?换句话说,在一些地方,我们的法制水平,是否停留在几百年前的封建社会?从某种角度看,这件事是一个普通到不能再普通的案子,但其“社会效果”远比什么重大交通事故要来得猛烈。因为已经超出了法律技术范畴,延展到社会正义的大论战中去。我们有理由:为什么官员在违法乱纪时,总能逍遥法外?难道制度甚至法律对他们来说就是“聋子的耳朵”——摆设吗?究其原因,是因为我们的一些部门、一些官员总是认为为自己的行为代表着公家,各个部门归根到底还都是一家人,所以有时候在日常工作中明知道违反了一些规章制度,但仍然觉得既然是公务行为,那么就不会受到处罚。而一些执法部门可能也秉承着“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心态而对其他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小马飞刀以为,法律精神最重要的核心不在于精确,而在于公平。精确是一种可以不断试错、不断推进、不断优化与完善的目的,而公平则应当是时刻伴随法律的发展过程左右的必要原则,公平的法律即使还不精确,但民众同样会信服。但如果法律已非常精确,但在执行过程中却有偏颇而不公平,则民众同样不服。
法律不能成为某些人手中的一张牌,想打谁就打,不想打就不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