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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农村股权内部抵押及开放交易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7日 07: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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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出台“农村股份合作制和村级统一核算改革”指导意见

  本报讯(记者齐华伟、王广永)中山市政府日前发布《关于深化完善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和村级统一核算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深化完善“两项改革”的主要工作任务进行了明确。《意见》中指出,将探索建立股权内部继承、赠与、转让、抵押和担保制度,并逐步探索开放股权交易市场。

  “两项改革”面临新问题

  据悉,中山从2002年开始全面铺开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2006年底完成改革任务;从2007年推进村级统一核算改革,2010年底全面完成。农村股份合作制和村级统一核算改革(简称“两项改革”)的落实,为协调解决“三农”问题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又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

  《意见》中总结了七个方面的表现:一是农村股份合作制管理机制不完善,管理制度不落实,部分股东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二是没有真正按照“生不增,死不减”的原则实行股权固化,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留下隐患;三是股权继承、赠与等流转行为管理不到位,操作方式随意,容易引发纠纷;四是没有建立起镇、村两级的股份合作制权益纠纷调解机制,导致股东权益纠纷往往走向司法调解,成本较大;五是股份合作制章程过于简单,缺乏完整规范的条文涵盖,处理权益纠纷缺乏有效的法理依据;六是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章程修订和制度完善规范运行机制;七是村级统一核算改革后,个别村没有真正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整合村、组资源,并未形成村级运营资源、资产的管理机制。

  固化股权基础上

  可增设募集股

  针对上述出现的新问题,《意见》在深化完善“两项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深化完善“两项改革”的主要工作任务。

  其中,固化股权是核心,坚持“生不增,死不减”股权固化原则。在保持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原来所界定的股东资格不变的基础上,对少数有争议的特定人员进行股东资格梳理。除设立集体股和个人股,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募集股,用于调解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的问题或募集发展资金。

  《意见》还指出,在股东权益分配上,要确保集体股收益用于公共事务管理和集体福利开支。探索在股权继承、赠与、分拆过程中实行股权分红与社员福利相分离的分配模式。在股权管理上,《意见》指出,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农村股份股权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股权内部流转;探索建立股权内部继承、赠与、转让、抵押和担保制度;建立股权管理网络系统,对股东股权增减、转让流转等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逐步探索开放股权交易市场。

  此外,《意见》还对包括修订股份合作制章程,建立镇、村两级股份合作制权益调解机制,巩固和提高村级统一核算水平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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