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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张会计问:我公司于2010年取得矿山开采权,日前将矿山开采权转让给另一家公司。这种转让行为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财税[2012]6号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将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行为也一并纳入“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中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因为土地使用权本身就属于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征税范围)。所以,该公司转让矿山开采权而取得的收入,如果是在2012年2月1日以后发生的,应当征收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
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