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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给身患尿毒症的妻子做透析,41岁的北京男子廖丹伪造医院收费单据,4年骗取北京医院透析费17.2万余元。同情廖丹的网友纷纷解囊捐款,并希望法院轻判(7月15日《新京报》)。
廖丹诈骗数额达到17.2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按照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缓刑,而以廖丹的犯罪数额,最低也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所以,如果对廖丹适用缓刑,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之内,是有法律依据的。
而且,某种程度上讲,也只有对廖丹适用缓刑,才能摆脱情与法内在的激烈冲突,达到情与法的交融,让普通人感受到正义。一方面,从法律上讲,无论出于什么动机,即便是善的动机,但是廖丹私刻公章、伪造医院收费单据,诈骗医院17.2万余元,对于医院和社会来说,却是一种“恶”,如果不用刑罚处罚,则有违法律尊严,也无法让这种“恶”在社会层面上得到否定。另一方面,如果因此而对廖丹处以重罚,则与普通人的道德情感不符,让人感觉法律太残忍,同时,也无法达到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因为他的犯罪是特殊情形之下的犯罪,对他重罚也阻止不了类似的人们走向同样的犯罪道路——正如对饥饿至极的人盗窃食品处以重罚,也难以阻止同样饥饿至极的人再次盗窃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