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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将重罚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6日 12: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汕头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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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洁生产促进法是一部促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节约资源和能源,在企业内部对资源和能源进行再利用的法律,立足于促进企业内部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和企业对产品的升级换代,减少资源和能源消耗,依法促进传统生产方式和发展模式的根本变革。为进一步发挥其法律效应,新修订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简称新《促进法》)重点对几方面进行了强化:扩大了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强化社会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的监督作用;强化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督责任;鼓励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

  根据新《促进法》,除了修订前促进法规定的“双超”(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双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外,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企业也应纳入强制性审核范围;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违反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和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强化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态势,新《清洁生产促进法》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列入公布名单的企业,应按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该法也要求企业应将审核结果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作为推进企业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保障措施之一,新《促进法》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

  (庄晓 杨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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