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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立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5日 10:2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释法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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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待条件成熟后,我国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健全、完善的犯罪记录制度主要包括犯罪信息登记和管理制度、犯罪信息查询或通报制度以及犯罪记录封存或消灭制度等内容。

  犯罪人员信息及时通报

  意见指出,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被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通知书》寄送被解除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犯罪人员信息库建立起来后,有关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信息登记机关应当及时通报。

  意见还要求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除外。

  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犯罪记录的存在必然会对被记录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产生很多有形的或无形的不利影响,进而阻碍被记录人的改善更生,甚至会使这些人因回归社会无望而走向社会的对立面,意见明确,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对犯罪人员信息进行合理登记和有效管理,既有助于国家有关部门充分掌握与运用犯罪人员信息,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和加强社会管理,也有助于维护有犯罪记录的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设立,进一步落实了党和国家关于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可以有效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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