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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四)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3日 15:2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云浮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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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中小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有: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远洋捕捞。

  (二)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有: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具体的范围,包括种植业类、畜牧业类、渔业类,具体可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八、将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即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按照财政部令第65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条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为300-500元"的规定,我省将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按照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其中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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