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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会保险购房不予认可 交易中心将加强查验其材料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3日 13: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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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7月13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方网站于昨天全文刊发了一则《关于执行住房限售政策中查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问题的通知》,再次重申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通过补缴社保购房不予认可”的规定,并表示购房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通知》要求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做好查验购房人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下同)缴纳证明材料等相关工作。
  
  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的,缴纳社会保险须符合“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累计缴纳满12个月”,补缴的不予认可。
  
  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受理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的,应加强查验购房人提供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发现补缴或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及时汇总提交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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