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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受"限购令"影响买不成房 想解约被判赔偿4万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30日 11:1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福州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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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新闻网讯 名下已有4套房产的福州人阿花(化名),不知福州已出台“限购令”,还想购买阿丽(化名)位于金山的一套房产。后来发现买不成,她就想解约。阿丽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13万多元的违约金。阿丽的诉请是否合理呢?近日,仓山区法院审结了这桩纠纷。

  买不成房

  还被告上法庭

  2011年8月2日,阿花经房产中介介绍,与阿丽签订了购房合同,向其购买位于金山的一套商品房。双方约定:该房的成交价为146万元,支付方式为商业按揭贷款。合同签订之日,阿花需支付4500元履约保证金至房产中介指定的账户。

  到当月9日,阿花仍没有向房产中介支付这笔履约保证金。房产中介向她发出《履约通知函》,通知其支付履约保证金,但没有结果。

  同年9月29日,阿丽向阿花发出《解除合同函》,解除了双方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此后,阿丽将阿花告上法庭,要求其依约赔偿10万元违约金和从违约之日起按成交价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3万多元,并承担她为此付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据了解,阿花在打算购买阿丽的房产之前,在福州市区已有4套房产。根据福州市政府于2011年2月28日开始执行的有关意见,对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城区内向其出售住房。

  买方声称

  不知“限购令”

  阿花没想到自己随便签下一份合同竟要承担这么重的赔偿责任。在法庭上,她辩称:即使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因政策原因双方合意解除合同,均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阿花并不知晓福州目前的限购政策,作为居间方的房产中介也未审查她是否符合购房条件。在签订合同后的履行过程中,她才知道福州已出台“限购令”,自己不符合目前的购房政策。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根本就是一个无法履行的协议,合同各方均应免责。

  法院判令

  买方违约应赔钱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福州市限制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以及福州房地产调控11条意见实行的日期分别为2010年10月10日和2011年2月28日,而当事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为2011年8月2日。阿花应当知道其在福州已有二套房产的情形下,不得在城区购置住房,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该院同时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鉴于双方合意解除合同,减轻了可能给阿丽造成的损失,现阿丽没有证据证明损失达到10万元。考虑到在购房行为中,中介方也未对阿花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查并告知,因此可适当减轻阿花的违约责任。法院确认阿花支付阿丽违约金3.5万元。关于阿丽主张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也予以支持。

  据此,该院判令阿花赔给阿丽违约金3.5万元和律师费5000元。

责任编辑:魏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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