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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补贴三降低两优惠”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2日 12: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茂名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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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为了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服务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和经信局昨日联合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对困难中小微企业的就业服务实施“三补贴”、“三降低”和“两优惠”政策。

  根据该《通知》精神,我市对困难中小微企业的就业服务优惠政策分三类:一是实施“三补贴”,即给予困难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岗位和职业培训“三项补贴”。具体按照粤人社发〔2012〕69号文件规定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和补贴期限,对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为其在岗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职业补贴(如企业选择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则不能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二是实施“三降低”,即适当降低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其中对困难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工伤保险按行业差别费率分别降低0.2个百分点。三是实施“两优惠”政策,即允许困难中小微企业在一定时期缓缴养老保险费和给予困难中小微企业流动人员调配费减半征收优惠。以上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2年底。

  该《通知》还对认定部门作了规定:设立茂名市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标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认定程序: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困难中小微企业按照参保属地范围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市认定工作联席会议认定。申请享受扶持政策困难中小微企业基本条件和申请认定需提供材料按照粤人社发〔2012〕69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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