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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新规征民意:给肇事逃犯修车 不举报受罚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2日 08: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山东商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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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草案)》日前公开征民意。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有酒后驾驶、涉牌涉证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应当抄告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也应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两个机关。单位和个人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其当年度评优创先资格将被取消。记者 杨芳

  草案同时明确了校车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安全管理考核:即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的校车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乘车安全教育;对学校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综合素质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车辆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督促整改、及时处理;对交通违法、事故多发的驾驶人予以离岗培训、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辞退。车辆所属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及时了解掌握车辆驾驶人工作强度、违法、事故和安全行车等情况,对驾驶人进行跟踪教育。

  另外,承修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的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公安机关将对机动车修理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也将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车辆所属单位6个月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车辆所属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对车辆所属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并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如果您对《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草案)》感兴趣,可登录www.sd-law.gov.cn发表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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