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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场场长受贿37万挪用28万获刑13年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1日 22: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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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南京7月11日电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检察院11日公布,经该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连云港中云林场场长韩某因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收到一审判决。连云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至2010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韩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中云林场场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采石塘口出租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75000元。

  2007年9月至2010年1月间,被告人韩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中云林场场长的职务便利,四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285000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据悉,法院依法认定连云港市中云林场系全民所有制的事业法人单位,被告人韩某作为林场的法定代表人、场长,系在事业单位内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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