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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藉此拒还房客押金 法院认为缺乏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1日 21:2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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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王蔷通讯员邹玉玲)租房合同期满,承租人将房屋直接交还房东,中介公司竟以此为由拒绝退还押金。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该起承租人起诉中介公司要求退还租房押金的案件,认为中介公司拒绝退还租房押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中介公司如数退还押金。

  原告小张诉称,他与中介公司签订租房合同并按约定支付了租房押金、租金及水电费用。合同期限届满,小张将承租的房屋交还给房东,但中介公司拒绝退还押金。经多次协商未果,小张便将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的押金。

  中介公司辩称,租房合同是小张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租期届满时,小张应将房屋交还其公司。现小张直接将房屋交还给房东,构成违约,因此,中介公司有权扣除其押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东委托中介公司代理出租房屋,约定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届满或委托合同终止后,中介公司应将房屋交回。后中介公司与原告签订租房合同,约定:原告交纳相当于一个月租金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仅作担保用途,在原告违约的情况下,用于垫付其应承担的违约金、滞纳金与损坏房屋、设备的赔偿;合同履行终止验收房屋完毕,且原告结清租住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后,中介公司于1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原告应在承租期满当日交还房屋,逾期5天未交,需向中介公司支付月租金两倍的违约金。签约后,原告交纳了押金及各项费用。租赁期满后,原告将房屋交还给房东。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遵行。依照合同约定,原告应将房屋交还中介公司,以便中介公司履行其对房东的交回房屋义务。原告虽未将房屋交还中介公司,但其直接将房屋交还房东虽有违合同的约定,但并未实际侵害中介公司的利益,故中介公司以此为由,拒绝退还租房押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中介公司如数退还押金。J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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